四白法中初白法中
四白法中初白法中,境者,謂凡諸有情。事者,謂於彼所以命因緣下至戲笑,斷除故知而說妄語。若能如是,則於親教及軌範等殊勝境前,不以虛妄而行欺惑。
第二白法,境者,謂一切有情。事者,謂於彼所不行諂誑住增上心,謂心正直住。此能對治第四黑法。
第三白法,境者,謂一切菩薩。事者,謂起大師想,於四方所,宣揚菩薩真實功德。我等雖作相似微善,然無增相。盡相極多,謂由瞋恚、毀訾破壞菩薩伴友,而致窮盡。故能斷此及破壞菩薩者,則《集學論》說:依補特伽羅所生諸過悉不得生。然於何處有菩薩住,非所能知,當如《迦葉問經》所說,於一切有情起大師想,修清淨相,讚揚功德。謂有聽者時至,非說不往四方宣說便成過咎。此能對對治第三黑法。
第四白法,境者,謂自所成熟之有情。事者,謂不樂小乘令其受取正等菩提,此就自己須令所化受行大乘。若彼所化不能發生大乘意樂,則無過咎,非所能故。由此能斷第二黑法。
若由至心欲安立他於究竟樂,定不為令他憂惱故,而行令他憂惱加行。《師子請問經》云:「由何一切生,不失菩提心,夢中尚不捨,何況於醒時!」答曰︰「於村或城市,或隨住境中,令正趣菩提,此心則不捨。」又《曼殊室利莊嚴國土經》說:「若具四法不捨大願,謂摧伏我慢、斷嫉、除慳,見他富樂心生歡喜。」《寶雲經》說:「若於一切威儀路中修菩提心,隨作何善,以菩提心而為前導,於餘生中亦不捨離如此心寶,如如若人多觀察。」等明顯宣說。
第三、犯已還出道理者。
多作是說,犯四黑法及心捨有情之五,或加念云我不能成佛棄捨發心,共為六種。若越一時則捨願心,若一時內而起追悔,僅是衰損因。若犯六次發心及學二資糧,亦唯退失之因。若已失者,應以儀軌重受願心,若唯退失因者,則不須重受,悔除即可。其中若念,我不能成佛,故捨發心者,即彼無間棄捨,無待一時,故一切種畢竟非理。四黑法者,非是現法失發心因,是於他生令所發心不現起因,故於現法而正遮止。《道炬論》云:「此為餘生憶念故,如說學處應盡護。」言如說者,謂如《迦葉問品》所說也。即此經意,亦是如此。四白法時顯然說云:「迦葉,若諸菩薩成就四法,一切生中生已無間,菩提之心即能現起,乃至菩提中無忘失。」四黑法時,雖無現後明文,故亦當知是約後世。然於現法若行黑法,則所發心勢力微弱。若非爾者,則具菩提心律儀者,為戲笑故,略說妄語,於有情所略起諂誑,瞋恚菩薩略說惡名,於他善根略令生悔,自無追悔,過一時竟,皆當棄捨菩薩律儀。以由此等棄捨願心,若捨願心即捨律儀,《菩薩地》中及《集學論》俱宣說故。若許爾者,亦應立彼為根本罪,然任何中悉無立者,不應理故。又算時者,當是依於《鄔波離請問經》,然彼全非經義,我於《戒品釋》中已廣抉擇,故此不說。心捨有情者,若緣總有情,謂我不能作此許有情之事,心棄捨者,即捨願心,極為明顯。若緣別有情,謂我終不作此義利,若起是心,如壞一分即壞整聚,便壞為利一切有情所發之心。若不爾者,則棄二三四等多有情已,為餘有情而發心者,亦當能發圓滿菩提之心。
如是於此發心學處,《道炬釋論》別說,因陀羅補底、龍猛、無著、勇識、寂天、大德月、靜命等派各有差別。有者許為盡初發心及行諸行所有學處。又有許為經說一切皆應守護,復有許為盡資糧道所有學處。餘者有謂不許如此如此定相。有餘更許於其歸依學處之上應護八法,謂不忘心法及忘失心法。說此諸軌皆是經說,應隨自師所傳受持。說云「我師所說」,許彼一切皆是經義。總此《釋論》從善知識敦巴所傳,諸大知識皆不說是覺口窩自造;拏錯所傳,則說是覺口窩造,是拏錯之秘法。然諸先覺傳說覺口窩於補讓時作一略釋,次在桑耶,譯師請其更為增釋,覺口窩教令廣之即可。是以覺口窩所作略解,更引眾談說之事而為增補,故亦略有數處謬誤,然於正義亦多善說。諸無謬者,我於餘處及《道次》中亦多引述。此說學處多不可信。若以發心是為行心,其學處者則於歸依學處之上,僅加取捨白黑八法,定非完足,故不應理。若單取願心者,則其學處不須俱學經說一切,及入行以後所有學處。若非爾者,則與律儀學處,無差別故。除前所說二學處外諸餘學處,是如《道炬論》及《發心儀軌》所說。須學《七法經》者,說是欲求速發通者所應修學,故非發心特別學處,此中不錄。如是自宗除捨願心,心捨有情,犯餘學處,乃至未具菩薩律儀,無依菩薩之罪犯,僅違所受中類善性學處,故是惡行,應以四力而悔除之。從得菩薩律儀之後,即犯違越律儀學處,如論所說還出罪法,依行即可,故即攝入行心學處,非為別有。然六次發心,是為願心不共學處。
